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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1-04-07

  一、基本案情

  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金”为不规范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的“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会扰乱规范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如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应判定为构成了“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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